案例评析

浙江省污染环境罪不起诉案例

2021-09-08 11:31

       基本案情:****年*月,杭州某某养殖有限公司系杭州市重点排污单位,位于杭州市萧山区****养殖场内,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全面负责养殖场的工作。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,冯某某在明知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,铺设暗管,长期利用水泵抽取地下水稀释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,以篡改监测数据的形式逃避监管,并将养殖废水排放至污水管网,前后共计排放14个月,共计排放7000余吨。
       后司法机关认为:认定杭州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、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试行)》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杭州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不起诉。


       学习、掌握区域内轻判案例,才能为当事人更好做好辩护
       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
2021.9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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